编辑: 5天午托 | 2019-07-13 |
网址: 1993年11月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 研究报告书 版权法律的改革 目录 页 缩略语及简单注释 iii 导言 vii 第1章 国际公约及其对香港的重要性
1 第2章 版权的设立
8 第3章 版权的拥有权
17 第4章 版权的保障期
22 第5章 播演权
27 第6章 版权法的例外情况
31 第7章 精神权利
48 第8章 集体行使权利及解决纠纷
52 第9章 机械复制权及法定灌录特许
67 第10章 私人复制视制作
71 第11章 广播、o星广播及有线传播
79 第12章 表演者的保障
96 第13章 电脑程式及数
99 第14章 香港政府及立法局版权
114 第15章 印刷字体
120 第16章 民谣
123 第17章 设计版权、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及无需注册设计权
124 第18章 进口及租赁权
144 第19章 补救办法
155 第20章 各章建议摘要
174 附录 A 1988-1989年间向版权事宜工作小组 提交意见书的机构及人士一览表
188 B 就1991年谘询文件提交意见书的机构及人士一览表
192 缩略语及简单注释 香港法律 第39章: 第39章《版权条例》於1973年实施,主要为补充及扩展《1956年版权法令》的补救措施,该法令为香港现行版权法提供重要基础.
第44章: 第44章《联合王国设计(保障)条例》订明,凡根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业经1988年法令修订)在英国注册的设计,其设计权的拥有人在港享有相同的权益,就正如其注册证明书的权利已引伸至香港一样. 英国国会法令及有关法令 1911年法令: 《1911年版权法令》一般称为《英帝国版权法令》,原因是其已为大部分英国帝国及英联邦国家采纳或引用.该法令在1972年前一直为香港法律所依. 1949年法令: 《1949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令》藉注册手续保障设计权. 1956年法令: 《1956年版权法令》是由1911年法令演变而来,其中大部分已於1972年由英女皇会同枢密院颁令引伸至香港.让法令已在英国废除,并以其他法令取代. 1968年法令: 《1968年设计版权法令》是根1956年法令修订而成,对工业外观设计的保障作出重大改革. 1985年法令: 《1985年版权(电脑软件)(修订)法令》於1986年9月16日起实施.该法令部分是根Whitford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并赋予电脑程式如文学作品一样的保障.该法令已於1988年2月1日引用於香港. 1988年法令: 《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权法令》是由1956年法令演变而来,就版权及设计法例作出重大改革,现时香港沿用1956年法令的版本.1988年法令已於1989年8月1日起在英国实施,但尚未引用於香港. 版权令: 英女皇已会同枢密院,根1956年法令所授权,将该法令的条款及修订条款引用於香港.有关颁令被称为《1972至1990年版权(香港)令》. 国版版权公约及邻接权公约 伯尔尼公约: 这是一项保障文学及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详列成员国制定版权法例的基本标准.该公约自1886年於伯尔尼签订,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於1971年在巴黎修订.在1991年1月1日时,伯尔尼公约共有84个缔约国,其中包括英国.英国已将1948年於布鲁塞尔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内的权利及规定,引用於香港.除另有指示外,提述的条文以1971年的修订本(即 巴黎版本 )为依归. 关贸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草拟协定: 此项协定全名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品交易的草拟协定》,由关贸总协定缔约成员议订.香港是关贸总协定的独立缔约成员. 海牙协定: 此项协定关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事宜,於1925年议定,其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为1979年. 巴黎公约: 此项公约旨在保障工业产权,订定国际规则,适用於多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及工业设计的制品.此外,该公约亦订立准则以鼓励进行公平的商业交易.巴黎公约首次於1883年签署,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在1967年假斯德哥尔摩进行.在1991年5月12日时,该公约已有101个成员国,其中包括英国.英国已将此公约最后修订本所载的权利及规定,引用於香港.本报告书提述巴黎公约的条文,以斯德哥尔摩的版本为准. 唱片公约: 这项保障唱片制作人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唱片的公约,於1971年在日内瓦议定.在1991年1月1日时,此公约共有43个成员国,其中包括英国.英国已将公约所载的权利及规定引用於香港. 罗马公约: 这项保障表演者、唱片制作人及广播机构的国际公约,於1961年在罗马议定.该公约於1990年1月1日时,共有35个成员国.虽然英国为成员国之一,但并未将公约条文引用於香港. o星公约: 这项有关o星发送附载节目讯号的公约,於1974年假布鲁塞尔议定.该公约於1990年1月1日时共有12个成员国,英国并非其成员国之一. 万国版权公约: 这项国际公约载明成员国制定版权法的基本标准.该公约於1952年议定,最近一次在1971年假巴黎修订.1990年1月1日,共有47个国家签定1971年巴黎版本的万国版权公约,其中包括英国.英国已将该公约版本所载的权利及规则,引用於香港.除另有指示外,提述的条文以巴黎版本为依归. 维也纳协定: 此协定全名为《保障印刷字体设计及其国际保存协定》,1973年议定,但尚未实施.在1990年1月1日时,仅有5个国家履行该协定.英国已签署维也纳协定,并建议在稍后予以通过. 报告书 Whitford委员会报告书: 版权与设计法例研究报告书―― 由研究版权与设计法例的委员会撰写 (第6732号). 版权机构及其他机构 BBC:英国广播公司 CASH: 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就公开播演、广播及传送音乐,代表其成员发出特许. EC:欧洲共同体委员会 EFS:教育影片服务有限公司 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IFPI:国际唱片录影业协会 ILO:国际劳工组织 PPSEAL: 录音制品播放版权(东南亚)有限公司 PRC:中华人民共和国 PRS:播演权协会(英国) PRT:播演权审裁处 RTHK:香港电台 UNESC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其他缩略语 BOR:《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CTV:有线电视 DAT:数码录音带 DBS:以o星直接广播 DCC:数码镭射卡式带 ETV:教育电视 FSS:固定服务o星 ICCPR:《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ISBN:国际标准书号 ISSN:国际标准编号 MMDS:多频道微波传送系统 TRIPS:《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包括冒牌货品交易的草拟协定》 RRO:复制权组织 RSC:《最高法院规则》 SMATV:o星电视公共天线系统 SRL:法定灌录特许 TRS:交易报告服务(美国) WTV:无线电视服务 货币 在本报告书内,除另有注明外,所有货币单位均以港元计. 导言 研究围 1.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於1987年9月18日受命: 研究有关版权的香港法律,并作出建议,以便制定一条香港条例,作为全面规版权的法律. 小组委员会成员 2. 1987年12月,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任一版权法小组委员会研究香港版权法律改革的问题.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为: 黎守律大法官(主席) 上诉法院大法官 嘉礼先生 东区政务专员 彭纳德先生 丰控股有限公司集团审核主管 乔立本先生 乔立本、廖医敏律师行律师兼合夥人 蔡静儿女士 高露云律师行律师兼合夥人 廖长城先生 御用大律师 陆克斯先生 麦仕奇专利商标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人 戴礼华博士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技术干事 韦士达先生 罗兵咸企业管理顾问前任顾问 姚希勤先生 麦美伦出版(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简能先生 (於1988年12月加入) 国际唱片录影业协会总监 史达贤先生 (於1988年5月离任) 高伟绅(英国)律师行律师 希曼先生(Mr. Klaus Heymann) (於1988年12月离任) 太平洋音乐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韦尔斯先生 (於1990年3月离任) 的近律师行律师兼合夥人 彭德顿先生(Mr. Michael Pendleton)(於1990年4月离任) 香港大学法律系前任高级讲师 工作小组成员 3. 小组委员会成立了7个工作小组,以探讨版权法律各方面的具体问题.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小组委员会成员组成,只有以下人士并非小组委员会成员: 李锷教授 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院长 奎恩先生 香港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胡敬辉先生 西蒙斯律师行律师 工作小组顾问 4. 各工作小组在审议工作进行期间,曾获下列人士提供宝贵意见: 杜基士先生 律政署前任高级检察官 邝海林先生,MBE 香港海关前任助理总监 麦敬时先生 经济科前助理经济司 谢肃方先生 文康广播科前任首席助理文康广播司(文化) 孙颖尧先生 香港海关前任高级监督 唐立品先生 律政署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 黄国树先生 邮政署谘询及策划科总电讯工程师 观察员 5. 为使国际间版权法的改革与小组委员会就香港版权法律进行的改革保持一致,小组委员会於1989年12月请张宝德先生出任为观察员,张先生对关贸总协定――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草拟协定有专门认识. 秘书处 6. 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处有多位律师曾出任小组委员会和各工作小组的秘书之职: 前任高级检察官费百德先生 (就任至1990年4月为止) 前任高级检察官张锦辉先生 (就任至1991年12月为止) 首席检察官施道嘉先生 (於1990年6月就任) 鸣谢 7. 法律改革委员会感谢小组委员会及各工作小组成员、工作小组顾问及专责观察员对研究作出的贡献.小组委员会主席及各位成员尤其竭力为本研究拟备内容全面的报告书,对法律改革委员会制定最后建议极有帮助. 8. 法律改革委员会亦感谢各团体及个人提交多份内容详尽的意见书,这些意见书对委员会甚有帮助.提交意见书的个人及团体名称,现列於附录A及B. 9. 法律改革委员会对在研究期间本地及海外关注版权人士及组织提供的宝贵意见及协助,致以谢忱. 10. 此外,法律改革委员会感谢英国皇家物办事处主管批准节录1986年知识产权及创新设计白皮书(第9912号)及《1988年版权、设计及专利权法令》的内容. 11. 法律改革委员会更多谢小组委员会秘书处欣然承担及完成研究工作,包括撰写载列各项建议的研究报告书. 小组委员会及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工作 12. 本港现行的版权法律在不少方面已显得过时、复杂及有不足之处,主要因未能配合新科技发展所致.为此,小组委员会成立了7个专责研究版权课题的工作小组,各由小组委员会成员、增选成员及其他顾问成员组成. 13. 工作小组首先审议秘书处拟备的讨论及研究文件.然后,在1988年下半年,就某些课题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