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9-07-13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发〔2016〕2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拟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请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的环境监测栏目中下载《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申请书》,并将申请认定材料提交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联系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姜凌霄

电话:079186866736

18170837919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 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环境监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境内注册的,自愿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江西省境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以下称 能力认定 ),是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环境监测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行政确认. 第四条(业务确认)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能力认定并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业务范围) 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事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站运行维护等. 第六条(认定原则)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监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类开展能力认定工作.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认定条件) 申请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江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监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应与开展的监测项目和能力、监测业务和工作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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