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13 |
三、相关政策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取得《江苏省居住证》半年以上,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可向公办学校申请入学,由各地和相关学校视情安排.对持有效期内《无锡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其随带子女按照无锡市户籍居民子女入学条件入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居住证在锡持有人享受本市公共服务待遇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152号)要求,研究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 2.现役军人子女入学,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驻锡部队干部随军随调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7号)精神办理. 3.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关于做好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精神办理. 4.港澳台商子女入学,按《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在锡台商子女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锡教发〔2006〕180号)精神办理. 5.院士和国家级专家的子女(含第三代)入学,按我市《落实在锡院士和国家级专家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锡委知办〔2002〕3号)精神办理. 6.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随归子女入学,按我市《的实施细则》(锡委办发〔2007〕8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市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
530 企业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51号)精神办理.市区引进的入选 太湖人才计划 等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 太湖人才计划 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实施办法》(锡人才办〔2019〕9 号)精神办理. 7.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按《关于城市重点工程拆迁中被拆迁户子女入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教学〔2006〕215号)精神办理. 8.集体户籍人员子女入学,由集体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常住地,按照相对就近原则指定施教区安排入学.如已购商品房或有明确产权房、使用权房的,也可按房产地施教区安排入学. 9.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施教区小学随班就读.学校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选择,不得拒收.涉及残疾儿童残疾类别、残疾程度认定,应以县级以上教育、卫生、残疾人工作部门指定的有资质专业机构确认或评估鉴定为依据. 10.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入学,按《无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办理.
四、有关要求 1.各区教育局和各招生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规定和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儿童不得以各种借口推诿、拒收.凡属本地区、本施教区内的问题和矛盾,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确保群众满意和社会稳定.要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及时公开招生信息,细致解读招生政策,有效开展宣传引导,热情接待家长来访,积极营造良好的招生工作氛围. 2.要认真贯彻实施《无锡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着力推进区域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坚持多管齐下,着力解决过度 择校 问题.要合理调整施教区范围,保证施教区生源数量与学校招生规模基本适应,特别是 择校 热点学校要按实际办学能力扩大施教区范围.要认真落实《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确保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要全面提升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整体质量水平,抓好新优质学校培育建设等项目,推动优质学校、普通学校结对共建、集团化办学,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努力缩小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覆盖面. 3.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按课程标准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严禁学校以 国际部 国际课程班 境外班 等名义招生,不得以境外教材代替国标教材.各地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 国学班 读经班 私塾 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4.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的收费政策规定,切实强化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学校和相关单位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的行为,禁止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除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代办性、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5.要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入学招生统筹,切实优化工作服务,建立完善入学预报名制度,规范入学申请程序,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同时,要积极扶持符合基本办学条件、质量标准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民办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更好地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需求. 6.要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 十项严禁 纪律要求和省市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相关要求,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