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13 |
四、主要指标解释生产量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②统计时间:产品生产量反映的是报告期内的企业生产成果,凡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报告期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③准确度量: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①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②凡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并且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生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
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生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③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④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⑤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生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依据是加工企业与委托加工企业间的财务结算关系.如果委托企业提供原材料而不与加工企业结算,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产品返回委托企业销售,则这种模式是来料加工;
如果委托加工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与加工企业是结算的,制成品由加工企业返给委托企业也是结算的,则这种模式是自备原材料生产. (3)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①在生产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做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生产量. ②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③企业从外购进的,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④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原煤 指煤矿生产的、经过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原煤.即:从毛煤中选出规定粒度的矸石(包括黄铁矿等杂物)并且绝对干燥灰分在40%以下的原煤.绝对干燥灰分虽在40%以上,但经有关部门批准开采,并有消费需求的劣质煤,亦应计入原煤产量.原煤分为无烟煤、烟煤、褐煤,在烟煤中又分为炼焦烟煤和一般烟煤两种.原煤不包括石煤、泥煤(泥炭)和伴随原煤生产过程而采出的煤矸石. 原煤的计量 煤炭必须加工拣选,实行选后计量,即拣出粒度大于50毫米以上矸石后,经验收合格的,方可计算原煤产量.凡有选煤厂的矿井,出井的煤必须经过选矸后,才能计量.没有选煤厂的矿井,也应采用简易方法拣选,扣除矸石后,计算原煤产量. 原煤产量的计算应当以矿井主井口所采用的提升方式来定,但应扣除由井口提出毛煤到原煤筒仓(储煤场)之前拣出的粒度大于50毫米的矸石. 1.采用皮带运煤时,应以核子秤计量计算原煤产量. 2.采用矿车运煤时,矿车计量以实际装载量计算,应扣除车底积煤. 3.箕斗提煤时,罐率或容积比重应每季测定一次,同时要进行全水分检查,全水分超过规定指标时,应从容积比重中扣除其超过部分. 对已经验收的原煤产量,因存放日久或保管不善等其他原因而导致变质(如自燃或风化)的煤炭不算废品,产量亦不扣除. 原油 指各种碳氢化合物的复杂混合物,通常呈暗褐色或者黑色液态,少数呈黄色、淡红色、淡褐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