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13
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 浙商商城结算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商商城的购销结算行为,保障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浙商商城购销管理办法(暂行)》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商商城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商的购销行为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购销商购销预付款、结算商品货款,购销实时盈亏、购销手续费、交收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对浙商商城的购销进行逐笔结算和每日清算. 第四条 交易所、购销商、第三方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浙商商城购销 第五条 购销预付款是为了在浙商商城商品(原材料)订购环节保证购销活动顺利完成,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购销商品(原材料)占用的资金.当订购商品(原材料)后,交易所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购销预付款. 第六条 结算商品货款是为了保证购销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有效的控制购销风险,主购销商、特殊购销商所需准备的资金. 第七条 浙商商城购销流程:

(一)购销商购销实行订购商品(原材料)再补足差额选购或全额付款选购的方式;

(二)购销商订购商品(原材料)或选购时,系统将自动生成附有购销商名称、购销商代码、购销时间及交收商品(原材料)数量的电子签名.成交后生成相应的成交记录.购销结果通过购销系统发送至购销商的浙商商城终端;

(三)订购系统根据购销结果对购销商的可用资金逐笔结算.当购销商可用资金金额不足时,其购销行为不能成功;

(四)未成交的购销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在该购销日购销结束后自动撤销;

(五)购销商持有商品(原材料)的,可以在当日退订或交收,也可以延期退订或交收.

第三章 主购销商和特殊购销商购销行为 第八条 当主购销商持有购销差亏损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资金额度时,该主购销商所持有的购销差将立刻以当前市场价格与特殊购销商进行成交. 第九条 在主购销商购销商品差额被强行转让后,特殊购销商必须为该主购销商辖下的所有普通购销商提供正常的购销,直至该主购销商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十条 若特殊购销商出现风险,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与主购销商的商品购销.主购销商将与其他特殊购销商进行购销,该特殊购销商应无条件承接主购销商的购销,直至原特殊购销商恢复正常状态为止.

第四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一条 购销商的购销资金余额未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资金额度时,交易所向该购销商发出追加资金的通知(结算和清算数据发送至购销系统即视为已送达).普通购销商应补足资金,否则交易所有权对其持有的商品进行退订. 第十二条 购销盈亏计算公式 (1)实时盈亏 =(最新价-持有价)x 持有量 x 方向 x 点值 (2)转让盈亏 =(转让价-持有价)x 持有量 x 方向 x 点值 点值=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方向:买取"+",卖取"-".

第五章 交收清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为购销商提供交收货款清算. 第十四条 购销商在浙商商城确认购货信息时需备足全额货款. 第十五条 选购流程

(一)购销商在浙商商城提交商品选购信息,交易所冻结购销商全额货款和主购销商的交收保证款;

(二)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购销商若对货物和发票无异议,或未向交易所书面提出质量和数量异议的,交易所将全额货款划转至主购销商的指定结算账户,同时释放主购销商的交收保证款.购销商若对货物有异议,根据交收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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