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9-15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12月13日,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建成饲料生产项目,主要从事畜、禽、水产饲料生产.
当事人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玉米、豆粕、菜柏、小麦、鱼粉、磷酸氢钙)→粉碎→配料→混合→制粒→成品→包装;
主要使用生产设备有:粉碎机1台、混合机1台、制粒机1台、膨化机1台、1T/h轻质柴油锅炉1台.当事人已办理饲料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批复号:番环管控字(2000)023号)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批复号:穗南区环水管验[2017]182号). 检查发现当事人比原环评批复项目存在扩建,扩建项目包括:粉碎机5台、混合机5台、制粒机1台、膨化机1台、6T/h的生物质锅炉1台.上述扩建项目于2015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扩建的制粒机1台、粉碎机1台、混合机1台、6T/h的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番禺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申建报告表》(番环管控字(2000)023号)、《关于广东英维饲料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穗南区环水管验【2017】182号)、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8年12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301号),当事人未在有效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意见.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停止扩建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东英维饲料有限公司罚款9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5号,
电话:020-39050121)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