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3 |
一、受理范围 1.
在西畴县行政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 2.征收条件: 1)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对没有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4)噪声超标排污费.对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3.《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第二款: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县级或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机关为西畴县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1.需要征收排污费的情况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缴纳排污费. 2.不需征收排污费的情况 1)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