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9-07-13
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Ⅱ-1子包 协议协议编号:17XT-GK-2B-4A/17-088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日期:2017年11月

一、国税系统批量采购协议书 协议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1协议名称 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Ⅱ-1子包协议

2 协议编号 17XT-GK-2B-4A/17-088

3 甲方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甲方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甲方联系人 蒋兴宏 联系电话 010-63417671

4 乙方名称 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路七号、九号、二十八号 乙方账务信息 以乙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为准 乙方联系人 赵蕊 联系电话 010-65635913_18810800689 传真 010-65630327

5 交货时间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交货地点 按照《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6 协议金额 人民币玖拾叁万陆仟元整(?936000.

00)

7 合同付款 合同付款由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与采购人签署采购合同后直接结算.采购人在收到乙方或供货服务商递交的合格付款申请资料后15日内支付全部合同款.

8 履约金及返还 (1)乙方在签订《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Ⅱ-1子包协议》时向甲方提交相当于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18720.00 ,四舍五入,精确到元). (2)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实施结束,质保期3年满后凭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以及经各采购人确认的年度巡检报告无息返还. 协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 甲方 )通过招标采购,确定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 )为 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中标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Ⅱ-1子包协议》(协议编号:17XT-GK-2B-4A/17-088,以下简称: 协议 ). 定义及协议适用范围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东芝泰格信息系统(深圳)有限公司.是甲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的中标产品供应商,也是中标产品的总供货商和协调人. 采购人:指甲方所属的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包括省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及相关机构. 供货服务商:指经乙方授权的为各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及售后服务的机构. 甲方应对采购人的采购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应对供货服务商的供货及服务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乙方必须对供货服务商统一授权,并出具授权书;

同时乙方应与供货服务商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应对采购人和供货服务商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乙方对供货服务商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中标产品及价格 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承诺,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中标产品和服务,且不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序号 子包号 货物及型号 产地及品牌 数量(台) 单价(元/台) 小计(元)

1 Ⅱ-1子包 A3彩色复印机Ⅰ FC-2500AC 中国 深圳

15 10500.00 157500.00 A3彩色复印机Ⅱ FC-3005AC

45 17300.00 778500.00 合计--

60 -- 936000.00 交货地点:按照《配送信息及投标人供货服务网点响应表》执行 交货及安装期限:批量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协议总价(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陆仟元整 2.本项目中标产品价格,除产品价格外,还包含送货、安装、调试、质保期内售后服务技术支持和服务费及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在质量保证期内,各采购人无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免费上门服务(包括上门费、备件费、人工费及相关费用等).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为采购人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及服务. 2.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提供的货物是产品原生产厂商制造的,是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的,并完全符合甲方在招标采购时提出的各项需求,同时满足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其他内容. 3.乙方及供货服务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问题. 4.乙方及供货服务商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5.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侵权的,则由乙方负责处理纠纷,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包装要求 1.乙方及供货服务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随货物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保修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箱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批量采购合同签订及供货期限 1.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国税系统各采购人签订《2017年第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 因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合同,经协调后仍拒不签约的,国税系统各采购人可以依法不再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合同》一式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各执一份. 4.乙方或供货服务商保证自批量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 第六条 货物验收 1.验收时,采购人及乙方或供货服务商均须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签署《2017年第 四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包-**子包(**配置)货物验收单》(二联单)(以下简称《验收单》). 《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由采购人留存,作为付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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