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9-16
中共铜陵市委 铜陵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建设的 若干政策意见 铜发〔2010〕11号(2010年5月17日) 为认真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载体建设

1、从2010年起,市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产业集中区建设.

每年支持铜陵产业集中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投入不少于5亿元,确保园区基础设施投入每年不少于10亿元.集中区内新建企业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省返还部分和市级留成部分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

2、积极支持铜陵经济开发区、金桥工业园等省级开发区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合周边工业集聚区等方式扩大范围.加快现有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修编,于2010年上半年上报省政府并争取批准实施.

3、积极支持铜陵经济开发区采用置换用地、托管等方式扩大范围,争取尽早升格成为国家级开发区.

4、支持在铜陵产业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方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市内县区、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2010 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5、每年抽调一定数量的县处级后备干部派驻园区招商,并负责引资企业全程跟踪服务工作.

6、加快园区港口和自营铁路建设,规划筹建主城区至江北的过江隧道.

7、积极推进跨江发展,积极探索不同的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开展国际、省际、省市、市县之间的广泛合作.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8、制定示范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在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的同时,在项目申报、核准、用地等方面政府给予重点优先和 一条龙 服务.

9、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对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我市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推进产学研合作,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高技术项目来铜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合作创办科技产业园区等形式落户我市.

10、对在园区内发展高新技术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给予优先支持.对列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给予配套支持.

11、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对新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基地的,给予奖励.

12、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我市设立或与我市有关企业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工作.对国家级院所在铜设立分支机构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13、促进承接产业转移与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相结合,全面落实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示范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比照执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相关政策.

三、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14、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管理,根据承接产业示范市建设需要,适时调整《铜陵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5、加强用地项目的编报,重大项目用地实行预约用地制度.

16、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单列,满足投资额在1亿美元或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用地.

17、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建立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对涉农建设项目不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批准后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8、鼓励对口产业对现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在符合我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盘活存量土地.

19、设立用地指标收购资金,通过市场运作增加用地指标,用于高新技术、优质三产等具有牵动性、引领性的项目用地.

四、充分发挥税费优惠和价格政策效应

20、集中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4等税额,报省政府备案.对转移来我市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1、对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我市落户的,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省转移到我市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对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有关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等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3、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落实铜陵有色公司等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直供电试点.对用电容量100千伏安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暂缓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24、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根据我市实际限定最高收费标准,上限不高于省示范区平均水平.

25、对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内所有涉企行政性收费实行全额返还,对所有事业单位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费,全部执行全市最低收费标准.

26、以国家、省产业政策为导向,以特事特办、集体研究、依法行政为原则,对下列重大投资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 ,给予用地、财税、金融、水电、基础设施等特别扶持.包括: (1)外资投资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内资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型投资项目. (2)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 (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金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内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生产经营型项目. (4)科技含量高(项目填补国内空白,技术或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产品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或带动能力强、税收贡献大(年纳税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型战略投资项目.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7、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铜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5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28、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对新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新型金融组织,由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29、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对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级返还和市级以下留成部分全额奖补原企业股东.

30、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31、对每年在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内新增贷款超过6亿元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予以特别奖励.对在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全额奖励.

六、提高环境承载能力

32、科学编制承接产业转移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分配环境总量指标.积极争取省统筹的总量指标,优先支持属于产业鼓励类尤其是升级改造我市传统产业的转移项目.鼓励项目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环境总量指标.

33、资源枯竭城市转型环保专项资金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生态修复,市级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34、放开环评市场,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符合审批要求的市、县(区)审批项目一周内办结,紧急事项随到随办;

属于省厅和环保部审批的项目,负责跟踪指导、协办,争取加快审批速度.对已通过区域环评审批、环境基础设施建成运行的工业园区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工业区外非工业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以及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下放到县(区)环保部门审批.

七、强化人才和智力支撑

35、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中职学校和骨干企业,建设与承接产业相配套的人才培训基地.积极筹建技师学院和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支持若干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区和引智示范基地建设.

36、加快建立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柔性引进机制,鼓励企业以短期服务、承担委托项目、合作研究、技术入股、承办经营、人才派遣等方式灵活引进人才智力.每年选派在企工作的大学生到机关、事业单位挂职.市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工作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同一年度在我市工作时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37、大力发展城乡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并逐步实行免费.保障外来务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从2010年开始,对企业急需机械加工、电子、纺织制衣等工种的农村户籍学生实行全免费学习,享受国家统一助学政策,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鼓励国内高校到我市联合办学、兴办分校或独立学院,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38、因产业转移来铜工作的各类人才住房政策按铜办[2009]47号文件执行.

八、支持内外贸发展

39、充分运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资源回用等政策,积极扩大消费.积极争取省级外贸促进资金和中央切块资金支持,大力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拓国际市场.

40、对新建(扩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征地管理费、道路临时占用费等额奖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奖励,前2年给予土地使用税的50%奖励.

41、加快外经贸平台建设,支持申报国家级加工贸易承接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

42、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市国税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九、强化社会建设和就业服务

43、加强信息化建设,共享长三角就业信息,积极构建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加强与皖北地区的劳务对接,协同建立人力资源输入输出基地,实现合作共赢.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回乡创业.积极争取省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力度,2010年至2015年,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增幅不低于10%.

44、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衔接办法,到2013年建立覆盖城乡、多层次、可衔接、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

45、对转移落户我市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其在原地的社会保险费率经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继续执行.

46、拓展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国有企业实施改组改制,失业人员不超过缴费总人数的15%、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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