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07-14 |
质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工业盐生产或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
违反盐业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盐业执法机构与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业盐生产、销售记录(台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将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有效规范工业盐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 附则第十五条 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工业废渣、废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国务院修订的盐业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出台配套文件对工业盐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试行期限2年. 《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河南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管理,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结合我省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实际,拟联合质监、工商、环保、省盐业执法监督局等部门联合下发《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起草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 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均对工业盐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我省盐改方案明确要求: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制定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完善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工业盐生产环节质量监管.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标准(GB/T5462-2015),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二、工业盐管理的主体 各级盐业执法机构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概念及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规定了从事工业盐生产和销售的企业的资质条件、应建立和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完善工业盐购销合同及履约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严格规范产品包装等条款,明确了对工业盐的生产销售管理内容.
第三章监督管理规定了盐业执法机构、质监、工商等部门对工业盐监管的相关职责,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理原则及鼓励行业协会做好行业自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