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 2019-07-14 |
第三章 安装与拆除 第十四条 区民防局按照防空警报功率和音响覆盖范围,统一规划全区防空警报网点建设,向市民防局提出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 第十五条 被确定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十六条 已经安装的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因建筑物拆迁、改造,确需拆除或迁移的,应依照《大兴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行政许可程序》,报经区民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对完成本办法的各项任务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防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的;
(二)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四)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五)擅自鸣响防空警报信号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故意破坏防空警报设施或利用防空警报设施蓄意制造社会混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北京市相关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