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9-07-14 |
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泸州市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在全市选任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56名,负责监督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为方便工作开展,根据各区(县)历年来案件办理情况,经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拟为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定向选任人民监督员8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1994年5月5日以前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监督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
(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九)拟撤销案件的;
(十)拟不起诉的;
(十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人民监督员原则上实行定向监督.组织推荐及个人自荐报名应注明拟定向申报监督单位,拟定向申报监督单位应与申报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保持一致. 4.定向申报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在相应区(县)司法局报名. 5.报名表格请登录泸州市司法局网站(http:// www.lzsf.gov.cn)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