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9-07-14 |
七、其他说明事项
1、评标工作:招标人将只对实质上投标采购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判和比较.否则其将失去中选的机会.
2、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技术需求书的标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评委会根据投标人技术资格,品牌影响、售后服务承诺、注册资本、送货能力、供货价格等酌情确定优先候选人.
3、审查: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3.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3.
2、不满足采购文件对合格供应商的基本条件的;
3.
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货物及/或服务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失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5、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的;
3.
6、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制作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3.
7、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的;
3.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
9、不能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要求的.
4、评标过程保密 4.
1、在宣布中选之前,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文件和中选意向等有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其它投标人或与评判工作无关的人员. 4.
2、投标人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评标过程,否则将取消该投标人投标资格.
5、签订合同 5.
1、招标人公示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通知各投标人. 5.
2、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和未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 5.
3、成交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2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将取消成交供应商中标资格. 第三部分 供应商/服务商须知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招投标中所述的项目的采购. 1.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
2、工程、货物及服务 2.1 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2.2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3 服务 是指是指除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和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3、费用和报价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招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招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3.2账务:除有特别约定外,项目报价金额均为含税金额,供应商自行承担其依法应负担的相关税费.项目实施结束后,供应商即可开具符合国家规定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条款将在合同签订阶段具体约定). 3.3供应商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的管理水平磋商供应商的方案和由这些因素决定的供应商之于本项目的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报价应包含完成本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全部内容的所有费用,所有根据本采购文件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他应交纳的费用都应包括在报价中.磋商供应商不得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3.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的项目将视为包含在报价中. 3.5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