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9-07-14 |
9、投标报价 9.1投标方要按投标货物的清单分项报价,并合计总价. 9.2所有投标价含货物的购置费、装卸费、运输费、途中损耗费、各种税费及跟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以人民币报价. 9.3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0、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方应按第一部分投标方邀请函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如在开标截止前未提供的,招标方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10.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开标前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汇入招标人账户,提供银行回单到四楼财务室开具收据,以收据为准. 10.3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了经济合同后,并把合同原件交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科、财政局采购办备案后才无息退还. 10.4落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质疑期满无异议的,无息退还. 10.5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单位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1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签署及规定 11.1自开标日起9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方可与投标方协商延长投标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用书面、传真的形式进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方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因此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方,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书的要求.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