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 2019-07-14 |
以上人员含在职及离休、退休人员. 二级保健对象 除享受一级保健对象以外的正厅级干部(含享受正厅级医疗待遇);
副厅级干部(含享受副厅级医疗待遇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在职兼职负责人);
抗日战争时期(1937.7.7―1945.9.2)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行政十五级且离休前曾担任过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厦门升格前已于1993年10月享受工资按副厅级套改且离退休前曾担任过正县级领导职务(含企事业)的人员. 以上人员含在职及离休、退休人员. 三级保健对象 正处副局级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
除享受
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其他离休干部;
除享受
一、二级保健待遇以外的于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干部(以下简称5.12退休干部);
1989年底以前取得教授职称(含相当待遇的高级科技人员);
工改前高教、技术7级以上的高级科技人员;
1994年底前的中小学特级教师;
年龄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聘任时间满5年及其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小学特级教师;
具有正高级职称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中青年有突出贡献专家及省政府授予"福建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福建省优秀专家". 以上人员含在职及离休、退休人员. 资格认定 干部保健对象的行政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审核认定,技术职称及聘任时间由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认定,其他相关条件由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