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 2019-07-14 |
93 十
二、基金的财产
96 十
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7 十
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03 十
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5 十
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8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09 十
八、风险揭示
114 十
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20 二
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22 二十
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二十
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6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58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 二十
五、备查文件
161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合同中与基金募集发售等相关的内容仅适用于原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对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托管协议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由《交银施罗德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而成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转型实施日: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