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yhzg | 2019-09-19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05-83 主编单位: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实行日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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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3月1日关于批准颁发《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3)城科字第632号 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的重新修订工作,由原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冶金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所属设计、施工和科研单位以及有关的大专院校共同进行,业经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施.编号为GBJ205-83.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希函告湖北省建工局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管理组 ,以便解释和修正.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79)建发施字第168号和原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科字385号通知,由湖北省建委主管、湖北省建工局主编,并会同天津、山西、辽宁等省市和冶金工业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有关单位,对原建工部批准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8-66)(修订本)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时,总结了建国以来在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方面的成熟经验和科研成果,并考虑了当前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情况和发展的需要,除删去原规范中不符合实际的条文,保留行之有效的条文外,还对可用的条文作了修改以及增加了新的条文. 在修订过程中,曾到全国有关单位收集资料、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初审和审定会议,最后会审定稿. 修订后的规范共分五章十四节111条和五个附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增加焊缝质量检验方法和分级指标,高强度螺栓连接工艺,钢材和其他材料检查验收的条文;
调整、补充制孔、加工和安装的质量要求、删节了铆钉连接的部分内容;
为与有关专业标准对口,取消了高炉、平炉等钢结构安装的内容. 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八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的钢材主要为2号钢、3号钢、16锰钢、16锰桥钢和15锰钒钢,其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 采用其它钢种和钢号时,除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外,尚需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 第1.0.3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必须根据放工图进行,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施工图应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及技术要求编制.如需修改设计图时,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签署设计更改文件. 第1.0.4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工艺规程和安装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1.0.5条 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下道工序方能施工. 第1.0.6条 制作、安装和质量检查所用的钢尺,均应具有相同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1.0.7条 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工作,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材料第2.0.1条 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如对钢材的质量有疑义时,应抽样检验,其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方可采用. 第2.0.2条 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
断口处如有分层缺陷,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2.0.3条 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高强度螺栓、精制螺栓、普通螺栓及铆钉等)和涂料(底漆及面漆等)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2.0.4条 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熔烧过的焊剂以及锈蚀、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
第三章 钢结构的制作
第一节 放样、号料和切割 第3.1.1条 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余量及切割、刨边和铣平等的加工余量. 第3.1.2条 零件的切割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工切割 ±2.0mm;
自动、半自动切割 ±1.5mm;
精密切割 ±1.0mm. 第3.1.3条 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
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 第3.1.4条 切割截面与钢材表面不垂直度应不大于钢材厚度的10%,且不得大于2.0mm. 第3.1.5条 精密切割的零件,其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03mm. 第3.1.6条 机械剪切的零件,其前切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不得大于2.0mm;
断口处的截面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毛刺. 第3.1.7条 机械剪切的型钢,其端部剪切斜度不得大于2.0mm,并应清除毛刺. 第3.1.8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20℃、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5℃时,不得剪切和冲孔.
第二节 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 第3.2.1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工作地点温度低于-12℃时,不得冷矫正和冷变曲. 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庆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 第3.2.2条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第3.2.3条 零件、部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设计无要求,应参照附录一的规定. 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 表3.2.2 第3.2.4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允许加热矫正,其加热温度严禁超过正火温度(900℃).加热矫正后的低合金结构钢必须缓慢冷却. 第3.2.5条 零件热加工时,加热温度为1000~1100℃(钢材表面呈现淡黄色);
普通碳素结构钢温度下降到500~550℃之前(钢材表面呈现蓝色)和低合金结构钢温度下降到800~950℃之前(钢材表面呈现红色)应结束加工,并应使其加工件缓慢冷却. 第3.2.6条 加工弯曲的零件,其弦长大于1500mm,应用弦长不小于1500mm的弧形样板检查;
弯曲零件弦长小于1500mm时,样板的弦长应与零件的弦长相等,其间隙不得大于2.0mm. 第3.2.7条 刨边的零件,其刨边线与号料线的允许偏差为±1.0mm;
刨边线的弯曲矢高不应超过弦长的1/3000,且不得大于2.0mm;
铣平面的表面粗糙度不得大于0.03mm. 第3.2.8条 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80)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组装第3.3.1条 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第3.3.2条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3.2的规定. 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 表3.3.2 第3.3.3条 铆接连接组装的板迭应夹紧.用0.3mm的塞尺检查,塞入深度不得大于20mm. 接头的接缝两边各100mm范围内,其间隙不得大于0.5mm. 第3.3.4条 磨光顶紧接触的部位应有75%的面积紧贴,用0.3mm塞尺检查,其塞入面积之和不得大于总面积的25%,边缘最大间隙不得大于0.8mm. 第3.3.5条 用模架或按大样组装的构件,其轴线交点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第3.3.6条 定位点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与正式焊接的材料相同;
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3,并应由有合格证的工人点焊.
第四节 焊接第3.4.1条 焊工应经过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施焊. 合格证中应注明焊工的技术水平及所能担任的焊接工作.如停焊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时,应重新考核. 第3.4.2条 焊条(剂)和粉芯焊丝使用前,必须按照质量证明书的规定进行烘焙.低氢型焊条经过烘焙后,应放在保温箱内随用随取. 焊丝应除净锈蚀和油污. 第3.4.3条 首次采用的钢种和焊接材料,必须进行焊接工艺性能和力学性能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采用. 第3.4.4条 施焊前焊工应复查组装质量和焊缝区的处理情况,如不符合要求,应修整合格后方能施焊.焊接完毕后应清除熔渣及金属飞溅物,并在焊缝附近打上钢印代号. 第3.4.5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厚度大于34mm和低合金结构钢厚度大于或等于30mm,工作地点温度不低于0℃时,应进行预热,其焊接预热温度及层间温度宜控制在100~150℃,预热区应在焊接坡口两侧各80~100mm范围内;
工作地点温度低于0℃时,其需要的预热温度应按试验确定. 第3.4.6条 多层焊接应连续施焊,其中每一层焊道焊完后庆及时清理,如发现有影响焊接质量的缺隐,必须清除后再焊. 第3.4.7条 要求焊成凹面的贴角焊缝,必须采取措施使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平缓过渡.如需加工成凹面的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第3.4.8条 焊缝出现裂纹时,焊工不得擅自处理,应申报焊接技术负责人查清原因,订出修补措施后,方可处理.低合金结构钢在同一处的返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3.4.9条 严禁在焊缝区以外的母材上打火引弧.在坡口内起弧的局部面积应熔焊一次,不得留下弧坑. 第3.4.10条 对接和T形接头的焊缝,应在焊件的两端配置引入和引出板,其材质和坡口型式应与焊件相同.焊接完毕用气割切除并修磨平整,不得用锤击落. 第3.4.11条 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验分三级,各级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见表3.4.11的规定. 焊缝质量检验级别表 表3.4.11 (Ⅰ)外观检查第3.4.12条 普通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工作地点温度以后进行;
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小时以后进行. 第3.4.13条 焊缝金属表面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焊接区不得有飞溅物. 第3.4.14条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应符合表3.4.14的规定. 焊缝外观检验质量标准 表3.4.14 第3.4.15条 对接焊缝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5的规定. 第3.4.16条 贴角焊缝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6的规定. 对接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表3.4.15 续表 贴角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表3.4.16 注:K>
8.0mm贴角焊缝的局部焊脚尺寸,允许低于设计要求值的1.0mm,但不得超过焊缝长度的10%.焊接梁的腹板与翼缘板间焊缝的两端,在其两倍翼缘板宽度范围内,焊缝的实际焊脚尺寸不允许低于设计要求值. 第3.4.17条 T型接头设计要求焊透的K型焊缝,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4.17的规定. T型接头焊缝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表3.4.17 (Ⅱ)无损检验第3.4.18条 X射线检验焊缝缺陷分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