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9-07-14
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法条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备注

1 拒不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1-1:当事人初犯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以初次违法被予以行政处罚之日起12个月为一个周期计算 1-2:当事人再犯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的;

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的;

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的;

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的;

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的;

F.犯三次以上的;

G.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舆论影响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1: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且情节较轻,依据相应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的拟处罚金额高于该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的,可适当降低处罚裁量档次处罚. 2-2: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未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除第三产业外其他行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3:属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三产业)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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