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07-14

没有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没有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5.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1)企业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2)防尘:应为接尘岗位劳动者提供符合《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要求的防尘口罩.接触矽尘、铅及其化合物的劳动者应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 KN95级别的防尘口罩,其他应配备过滤效率至少为KN90级别的防尘口罩.(3)防化学毒物:根据作业场所存在化学物的种类、接触方式,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工作帽和防护鞋等. 查阅个体防护用品采购发票、发放标准和领取记录等,现场检查劳动者佩戴情况.重点检查和询问劳动者防护用品是否按周期发放,是否正确佩戴,企业是否采取措施监督劳动者佩戴等. 未给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

二、三项. 6.职业病危害告知情况 (1)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相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现场检查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情况.查阅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合同,现场询问劳动者.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

二、三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八项. 监督检查意见 企业自主持续改进提高. 限期整改,整改期限. 停止 车间(岗位)作业. 实施行政处罚万元. 加大执法频次,下次检查执法时间为年月日.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其他监管措施: 检查人员: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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