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9-15 |
1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2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5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6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7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
8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三)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9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10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1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未对出现故障或异常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
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1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违规生产,未依法召回,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质监局稽查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