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7-14
梅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风险告知书 为充分保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行使仲裁权利,使当事人知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存在的风险,现将常见仲裁的风险告知如下:

一、仲裁主体不适格或不符合管辖规定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有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的风险.

二、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并符合受理范围,否则有不予受理或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三、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申请人有被视为撤回申请的风险;

被申请人有被按缺席裁决的风险.

四、举证方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或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其主张的事实有可能不被认定甚至面临败诉的风险;

证据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的,有不被采信的风险.

五、因当事人在《申请书》、《答辩书》中表述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有被视为送达的风险.

六、调解书、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有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的风险.

七、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除对终局裁决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有证据证明其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的,有被视为放弃行为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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