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4

(二)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 表1 项目建设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一览表 基本原则 拟建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项目为已取得投资备案证明文件,登记备案号为:2017-370783-29-03-064940

(二)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保设施不完善的,不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属于建设用地

(三)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本次环评设置了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并按照导则进行了风险识别、预测,提出了防范措施、预警监测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本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2.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本项目不占用总量指标 3.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各级保护区范围内.

(五)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本项目不存在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

(六)南水北调流域的有关要求 本项目不在南水北调流域范围内. 由上表可见,建设项目满足《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环函〔2012〕263号)中关于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的要求.

(三)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南洋头村西北580米(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1).项目用地符合寿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周边2km范围内没有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选址合理.

三、项目建设名称、性质、地点及规模

(一)项目名称:年产500吨PE膜项目

(二)建设性质:新建

(三)建设地点:项目位于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南洋头村西北580米.厂区东面为农田,西面为养殖场,南面为潍坊市万方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北面为乡道.

(四)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500吨PE膜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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