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4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工商高新处字[2018]5089号 当事人:陆立壮,性别:男,民族:汉族.

2018年9月3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南宁市心圩街道办和德村百高岸坡刘福济一楼出租屋的南宁市乐千家便利店查获当事人陆立壮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如下:黄鹤楼(硬金砂)2.1条,单价160元/条、娇子(软阳光)1.7条,单价100元/条、真龙(轩云)0.9条,单价16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2条,单价120元/条、芙蓉王(硬)3.2条,单价250元/条、真龙(甲天下)0.9条,单价85元/条、双喜(硬经典)0.9条,单价120元/条、双喜(硬)1.7条,单价85元/条、双喜(软经典)2.1条,单价100元/条、黄鹤楼(软鸿运)1.4条,单价160元/条、真龙(鸿运)1.9条,单价200元/条、双喜(硬经典1906)1.4条,单价170元/条、真龙(锦绣硬红10 mg)1.3条,单价100元/条、利群(新版)1.2条,单价150元/条、黄鹤楼(硬银紫)0.8条,单价140元/条、真龙(祥云)1.7条,单价130元/条、玉溪(软)2.6条,单价230元/条、真龙(珍品)1.8条,单价100元/条、云烟(软紫)1条,单价110元/条、黄金叶(黄金眼)1.2条,单价140元/条,共计31.8条.经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烟草制品经营额为4770.00元,并于2018年9月30日将上述案件移交我分局调查处理.2018年10月11日,我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乐千家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烟草制品以及相关进销货台账. 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1、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于2018年9月30日向我分局送达案件移送函(西烟移[2018]第183号)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卷烟零售的事实及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的31.8条卷烟经营总额为4770.00元;

2、2018年10月11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南宁市乐千家便利店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并在现场拍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陆立壮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刘景群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相关当事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4、2018年10月15日对当事人陆立壮授权委托的刘景群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事实及经过,并且其陈述零售烟草制品价格同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述烟草制品零售价格一致,可以以零售价格计算其违法经营额.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并经调查属实.我分局采信当事人陈述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我分局已于2018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工商高新处告字[2018]508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400元整,上缴国库.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长湖支行(账户:南宁市财政局,账号:01010104000383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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