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07-14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退役军人家庭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帮助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保障、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同一家庭在同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 第四条 困难退役军人家庭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民政、卫健、教育、公安、住建、人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退役军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第二章 救助对象及分类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仅限于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孙子女);
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护理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因在境内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教育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1)不符合教育救助条件,但支付教育必需支出确实存在困难的;
(2)获得教育救助后,仍难以负担教育必需支出的. 2.因疾病治疗、病残护理、老幼照料等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包括:(1)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理赔、通过社会捐助(如轻松筹、水滴筹等捐助)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仍过重的;
(2)在医疗机构救治但因某些特殊原因未购买医疗保险的;
(3)出院后康复治疗费用较高的. 3.因创业失败、失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伤病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影响基本生活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 1.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遭受交通事故、火灾、特殊事件等意外伤害,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重大变故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临时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