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14 |
(二)柔性引进的,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实行季节工作制或短期工作制,一年内在青岛服务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高层次人才或团队来青投资创业一次性投资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并年缴税额在30万元以上或企业聘用员工10人以上. 第九条 参与引才引智活动.协助青岛市赴当地开展引才引智推介活动,组织当地高层次人才参加青岛市招聘及项目洽谈活动,通过网络、展会、实地考察等各种渠道与青岛市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对接,为青岛市开展引才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条 保障信息传输畅通.工作站要明确专门的联络员,具体负责人才政策及需求目录等信息的接收反馈,以及人才、项目的收集和整理,保证信息传输的畅通、有效. 第十一条 积极承办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人才智力交流业务.
第四章 工作站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业务核准制度.高等教育机构或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以工作站名义开展《青岛市国内引才引智工作站合作备忘录》约定以外的业务,须向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核准开展的业务,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概不承担相关责任,如造成负面后果,将追究设站单位责任直至终止合作,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引荐人才和团队备案制度.工作站需在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初次接洽、有明确意向来青的15个工作日内,将引荐情况报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备案记录将作为补助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量化评估机制.工作站于每年三季度向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书面报送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底的考核评估表(见附件3)和引进人才(团队)明细表(见附件4)并附评估考核指标项所对应证明材料.其中,基础工作指标证明材料包括发布我市发展环境、人才政策和岗位需求信息的网页链接、网站或微信截图,组织参加青岛市大型引才引智活动的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协助青岛市开展引才活动及招聘场地图片等;
引才任务指标证明材料包括人才所获荣誉奖励证明(引进人才为应届硕博毕业生的,提供三方协议复印件)等. 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年底前完成对工作站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评估并报青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评估考核指标分为基础工作指标和引才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两部分,按照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的,评为优秀等次;
考核成绩在70-79分间的,评为良好等次;
考核成绩在60-69分间的,评为合格等次;
考核成绩不满60分的,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五条 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评估结果达到规定标准的工作站,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未能整改和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的工作站,停止有关经费拨付并终止合作关系予以摘牌.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可随时终止合作,取消建站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工作站经费 第十六条 自工作站建立第二年起,青岛市人才服务中心对其进行评估考核,根据评估结果给予10-30万元人民币补助经费,补助资金从青岛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30万元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