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4 |
部分支取:(1)购买自住住房;
大修、翻建自有住房;
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2.销户支取:(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4)死亡. 支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按规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必须通过汇交单位统一办理(即由校财务处统一办理).由汇交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后附有关支取证明材料(由职工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审核后,办理支取手续.
一、部分支取:购买自住住房职工需要提供的材料
1、首次支取需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用A4纸)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都需复印)1份;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到财务处填写). (6)如配偶方为买房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主买房人《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复印件;
如未建立公积金,需单位开证明.
2、再次支取只需提供盖章生效的支取记录单(到财务处填写)
二、销户支取(复印件用A4纸):
1、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离退休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或北京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或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出国定居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提供国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
(2)户口注销证明 (3)交通银行公积金联名卡或北京银行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或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职工在交存公积金期间死亡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如由已故职工配偶领取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已故职工本人的银行卡卡号. (2)如由非已故职工配偶或对公积金继承、归属有争议的情况下还需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公证机构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件.
三、如遇其他问题,详情可咨询负责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或我校财务处.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电话:96155. 校财务处联系
电话:83952293 联系人:张秀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