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4 |
"但毕竟是北京,7月份的"桑拿天"(北京人对闷热潮湿天气的俗称)还是有那么几天的.闷热的"桑拿天"本来就使人心烦,如果再遇到点不理解的事,就更令人讨厌,也就不容易忘记.在今年北京7月不多的一个"桑拿天"里,我就遇上了一件恐怕不仅仅是我一个人纳闷的事,说来大家听听. 那是一个很闷热的下午,平生第一次连同几位同事去提取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到了隶属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后,在提供了所要求的个人资料单据后,经查询得知,自己过去多年职业生涯积累的住房公积金相当可观,心里暗自高兴还有这么一笔不薄的事先不知的财富.被柜台工作人员问及要支取多少时,我不加思索地回答:当然是全部取出.但工作人员很干脆地告诉我:"你不能全部取走,你多次累积提取的金额只能是你所买房价的一半."说完便快速在提款申请表格上写下了累积提取的最高限额,也就是提供给公积金中心的个人所买住宅房价的一半.我立刻疑惑地问:"剩下的余额怎么办?"工作人员回答:"相当于房价另一半的款项留给你的配偶支取".我再问,如果配偶取完另一半,公积金累积额还有剩余,那该怎么办?对方答复说:"等你退休后再还给你."啊呵,原来如此!当时,心里只怪自己平常欠学习,竟然不知原来属于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还有如此复杂的管理规定,以至于问了这么多问题,耽搁了后面排队等着办理各种手续的人们的时间.于是,就专门索要了各级政府发布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制度,回去好好学习.但是,自那刻起,心里就纳闷,觉得那天北京的"桑拿天"特别闷热特别烦躁.即使后来学了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还是想不通,反而越学越纳闷,越觉得不对劲. 使我纳闷的第一点,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是个人的法定财产,什么时候支取,支取多少,应当是个人的财产处置权范围内的事,怎么还有限额的问题?如果说,对已婚者而言,因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规定各人提取房价的一半,以防一方作为"私房钱"漏而不报,还勉强算是说得过去.但这也是公共机构多此一举、瞎干预,家庭属于标准的"私人领域",夫妻双方决定以谁的名义买房、支取多少属于自己的公积金,绝不妨碍别人的自由,更跟社会秩序沾不上边,纯粹私人行为而已.更纳闷的是,凭什么规定个人在退休前只能提取相当于所买住房价款的金额?因为即使按《条例》的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那么,住房买了,也可能"翻建、大修",谁也不能确定这其中就不是"大把花钱"(比如遇到台风暴雨,可能就需要很大一笔大修费用),而这并不含在起初的"购房款"中,即使个人不需要对住房进行"翻建、大修",这帐户上剩余的住房公积金也是人家个人的财富,怎么就非得等到退休后才能提取?难道是担心钱在个人手里会乱花,确保不了将来养老的足够费用,因而留在政府机构手里代众多个人统一管理?以其在这件事上政府充当"善父慈母"的角色? 这紧接着纳闷的第二点便是,钱是有时间价值的,怎么确保这"增殖的价值"或者价值从何而来?属于个人财富的住房公积金难道在政府机构的手里就一定比在个人手里会"生出更多的钱"吗?《条例》明文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既然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这类机构怎么会像一个纯粹的市场经营主体那样有足够的内在动和与外在压力在市场上想方设法使自己管理的资金增值呢?分属不同自然人的巨额资金的应有回报又有谁来关心与负责呢?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另一层含义也可理解为这类机构可以不必像盈利性企业那样特别在乎成本,还可以被认为是不必进行市场化运作,"非市场化运作"自然就意味着要"行政化运作",这钱一旦被行政化运作,就失去了起码的"等价交换原则",公众就没有了参与权与监督权,"寻租"就不可避免,殊知,同"市场监督"相比,"行政监督"总是漏洞百出而低效甚至负效的.于是,我们就看到了越来越普遍也越来越严重的有关住房公积金被低效无效使用、被挪用、被滥用、被"打水漂"收不回来以及被贪污的令人痛心与愤怒的案例,原本属于我们公众个人的钱财却被某些机构、某些"特别的人"用来获取小团体和个别人的私利. 这纳闷的第三点是,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住房公积金制度原本是伴随着住房制度的市场化取向改革而诞生的,在由传统"福利分房"向逐渐取消"分房制度"而由个人到市场上自行购房的"商品房制度"转变过程中,基于"工资制度"改革一时难以完全配套,个人薪酬只供"吃、行",达到含"住"的要求而"总有一个过程",此时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尤其是强制性要求各单位对职工缴纳一定份额的住房公积金,并予以集中管理,以便在"市场化买房"的初期特别是商业银行住宅抵押贷款制度没有建立或者服务体系不健全时,集众人的钱于一起以"一定优惠"支持在不同时点买房人的贷款需求,还是起过一定作用的.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已如火如荼,商业银行住宅抵押贷款制度已经建立特别是1998年后迅猛发展到几万亿元,"工资制度"改革已经发展到薪酬体系里含有"住"的人力资本回报因素,自行到市场上购房已变得很自然的今天,还有没有必要将个人薪酬中"住"的那一部分所得强制性地集中到一起?尤其是集中到"直属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这又有多少必要和合理性? 对在时常出现"桑拿天"的夏季里老纳闷的问题,时至"秋色召人上古墩,西区瑟瑟蔽平原"的清凉秋天,似乎一下子想明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应当尽快改革!可以确定的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了我国"工资制度改革",促使个人薪酬里对有关"人力"简单再生产与必要的扩大再生产的费用补偿因素得以基本函盖,那么,在薪酬体系越来越合理与房地产市场日益发展以及金融服务体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属于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已没有必要强制性地集中起来,更不应该集中到行政机构手里.因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里,个人对自己财富的处置永远比政府机构更理性更上心,其运用更容易满足个人效用最大化需要,政府没有必要越位替个人"瞎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