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09-17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金属制品加工项目,于2015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员工6人,年营业额约50万元人民币.
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生产. 当事人上述项目主要设有真空炉2台、回火炉4台、线切割机4台、冲床8台、铣床1台、钻床1台、冷却塔等.主要生产工艺为:①原材料(模具钢)→淬火→回火→成品(改性模具钢);
②原材料(钢板、不锈钢)→线切割、冲、铣、钻→成品(金属零配件).项目不设食宿、不设洗手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淬火和回火油烟,油烟配套经典除油烟设施.当事人未完成办理上述金属制品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9年3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11号),同日,当事人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该司于2015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并于2018年1月25日委托环评单位办理环评.2018年3月,环评单位已完成环评报告的编写,但因当时的政策需求,环评审批前置要求,需有排水咨询意见或生活污水依托对象的验收合格材料,而该司所属的工业集散区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太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所属用地,属于村的集体用地,没有可以证明用地属性的由国土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文件,因此无法办得排水咨询意见,无法达到环评审批前置要求,而周边的工业项目,大部分也因此原因无法办理环评,而能拿出验收合格材料的公司更少之又少,故该司办理环评的事项就此搁置了一段时间.直至2018年6月左右,该司才得知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取消了排水咨询意见的行政审批前置要求后,该司立即督促环评单位,直至2018年7月,提交南沙区技术评估单位(广东中瑞海洋生态环境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技术评估,于2018年8月进行了现场勘察,当场告知了该司需要整改的事项,并于2018年8月16日下达了"南沙区环评文件技术评估退件通知书",认为本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现场废气、危废等未整改完成,需上治理措施并签署危废合同,并需展开现状污染源监测.该司积极配合,并完全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进行了废气治理措施的安装(安装周期为2018年8月25日到2018年9月25日)签署危废合同(2018年10月11日签署)以及进行委托监测(第一份监测报告2018年9月30日、第二份监测报告2018年11月23日、第三份监测报告2018年12月18日),并已督促环评单位于2019年1月15日将环评报告再次报批给南沙区的评估单位,抓紧项目环评的审批.近日,该司在淬火、回火油烟污染治理设备的调试期间,被本局的执法部门查处,并于2019年3月5日收到本局2019年3月1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9】11号)文件,该司认为,委托的环评单位业务能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加之环境保护的行政审批流程繁琐且冗长,导致该司的项目迟迟无法审批通过,直接影响了该司环保验收的工作,且该司一直秉承积极配合本局工作的态度,且该司产生的所有污染源均通过有效、可行的治理措施处理,除了验收手续未完善外,其他所有的污染物均得到妥善的处理和安置,且均由监测达标的监测报告予以佐证.因近期环保呈高压态势,而作为经营者的该司环保意识较为薄弱,行业相关的厂商因环保违法行为而被迫关停,导致实体经济收到一定打击,该司也受到较大的影响,生存环境艰难.希望本局能考虑该司实际情况酌情处理,争取行政处罚豁免或减免,该司会早日完善环保手续.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金属制品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科信成模具加工厂(经营者:刘宇兴)停止金属制品加工项目的生产;
2、对当事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科信成模具加工厂(经营者:刘宇兴)罚款8万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595号港口大厦一楼,
电话:020-
39050121、020-39910148)或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
电话:
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