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 2019-07-15 |
1 采购项目 2018年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预算 39000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 ―― 公告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
2 采购人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电话:010-61989731,61986731 联系人:孙伟,李晓伟
3 申请人资格条件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2.其他要求: ①本项目只允许产品生产厂商参加资格预审. ②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
4 联合体 √不接受 接受
5 递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递交申请文件的时间:2018年2月26日9:00―9:30 递交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2018年2月26日9:3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768室6资格预审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8年2月26日9:30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768 室7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__1__份 副本__1__份 电子文件__1__份(PDF格式)
8 申请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项目名称)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 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之前不得启封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_
9 信用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 creditchina. 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本次查询的信用记录打印的网页版将留存在采购文件中.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2018年2月26日9:00 申请人自行查询上述记录,如实提供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并加盖申请人公章.联合体参加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加盖公章.本项目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_
10 其他 1.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布,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2. 在有效期内,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参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时,可以不再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资格证明文件,而只提供书面声明. 3. 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在有效期内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供应商对其资格条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未参加此次资格审核而意欲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按当期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当期资格审核合格后,可以补充进入资格审核合格供应商名单,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参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时,按照上述第2款、第3款规定执行. 申请人须知正文
一、总则 1.定义 1.1 2018年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为用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各地市级、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上述产品的批量集中采购.采购数量以当期国税系统填报计划数量为准. 1.2 采购人 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4 申请人 是指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参加资格预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 货物 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1.6 服务 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2.采购项目预算 2.1 本项目采购资金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所列预算为2018年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的预估金额,具体预算金额以当季度采购文件为准. 2.2 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应当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3.1.1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申请人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