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7-15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3)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关境外)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打印件并加盖公章),开业不满一年的不需要提供;

(5)2017年7月至提交资格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税凭证,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6)2017年7月至提交资格申请文件截止之日任意2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7)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11.申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1.1 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申请文件.纸质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 正本 或 副本 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电子文件为PDF格式. 11.2 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在签字盖章处加盖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申请文件中的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12.申请文件的递交 12.1 申请文件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和指定地点提交. 13.申请文件的补充、修改 13.1 在资格审核阶段,申请人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13.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申请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14. 本项目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章.

五、资格审核结果公告 15. 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将在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六、资格审核结果运用 16. 在有效期内,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自主选择参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时,可以不再提供已通过审核的资格证明文件,而只提供书面声明.声明内容为 ***(供应商名称)已通过2018年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具备本项目资格条件;

截至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名称)资格条件未发生变化. 17. 资格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在有效期内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采购人(国家税务总局).供应商对其资格条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其他 18.未参加此次资格审核而意欲参与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按当期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经当期资格审核合格后,可以补充进入资格审核合格供应商名单,有效期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参与国税系统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时,按照上述第

16、17条规定执行. 19.其他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1.资格审核标准 本项目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资格要求、信用记录及其他资格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逐一审核,确定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 2.资格审核方法 2.1.资格审核小组 资格审核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成. 2.2资格审核 资格审核小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审核,提交的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申请文件无效,资格审核小组应当告知有关申请人. (1)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的: 失信记录是指,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况.失信情况查询详见申请人须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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