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5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9]20号文公布的诸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的规定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后,由诸城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拟于2012年2月11日至2012年2月15日由诸城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公章) 201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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