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15 |
一、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云南爨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桂恩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7.
4%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维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云南爨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桂恩品因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6,303.12元";
三、变更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32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云南爨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指定时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桂恩品有权对万红名下坐落于昆明市梁源小区109幢3单元102号房屋、109幢4单元101号房屋、石成名下坐落于昆明翠湖北路100号新1幢1-202号房屋及李如英名下坐落于昆明市江东清水木华水晶园66幢P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务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原审案件受理费52,41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57,419元,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五、二审案件受理费52,419.00元,由上诉人王红、石成、万梅园、李如英承担.
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22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此公告于2018年1月24日发布于云南法院信息网(www.ynf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