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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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4日,接到陈长宏投诉,反映当事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当事人的监事,而其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经初查后,于2018年3月14日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史秋菊分别于2016年3月15日、2016年4月22日以当事人的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身份,向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申请材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其中,当事人的监事身份证明材料为陈长宏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的身份证复印件;
住所证明材料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0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5日,核准了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登记资料中记载有5名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分别为: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包春芝、监事陈长宏、企业名称核准委托代理人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史秋菊、财务负责人王斯斯、公司住所房东徐佩. 陈长宏2012年3月15日丢失有效期为2006.02.08-2016.02.08的身份证,2012年3月19日去宝应县公安局领取了有效期限为2012.03.19-2022.03.19的身份证.因陈长宏户口从宝应县迁入南京市,有效期限为2012.03.19-2022.03.19的身份证,于2016的年9月6日,由南京市公安局西善桥派出所收存.同时,领取了现用的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签发的有效期限为2016.09.12-2036.09.12的身份证.登记陈长宏为当事人监事所用身份证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而陈长宏从来没有领取过有效期限为2014.03.11-2024.03.11的身份证,该身份证系当事人假造的.陈长宏不认识与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人. 没有联系上其他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员.函约包春芝、史秋菊、徐佩,信函被退回.函约王斯斯,收函后无回音.拨打当事人工商登记联系电话,已停机.拨打包春芝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你打错了,他不认识包春芝,也不认识南京耀亦宏贸易有限公司.拨打王斯斯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他不是王斯斯.拨打史秋菊电话,接电话的男士说,你打错了;
史秋菊的另一电话已停机. 当事人登记住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81号1020室.中山北路281号是"新城市虹桥中心",有2栋大楼.01栋1020室是鼓楼地方税务局荣誉室.02栋分A、B座,A 座1020室锁门无人,邻居1018A室刘女士告知,1020A室经营快餐的业主4月初刚退房搬走,现在空着.B座不存在单独的1020室,从1019B至1022B是统间,为一家软件公司经营场所,没有发现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的监事陈长宏,是在陈长宏不知情的情况下,假造陈长宏身份证,冒用陈长宏身份登记的.公司住所是虚假的.可以认定,当事人系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公司.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1、陈长宏的《投诉书》1份,证明陈长宏身份被冒用的事实;
2、陈长宏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