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15 |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检察 工资 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文件 苏人社发〔2011〕163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局: 现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8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文件 人社部发〔2011〕18号 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20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每人每月240元.
三、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列入工资统发,按月发放.调离办案人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四、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扔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
六、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1997年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人发〔1997〕118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检察 工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