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管理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表 (适用于个体经营)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登记注册类型 主管税务机关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监制 年月日税务登记表 (适用个体经营)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登记注册类型 请选择对应项目打 √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发照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 生产经营期限 证照名称 证照号码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生产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合伙人数 雇工人数 其中固定工人数 网站网址 国标行业 业主姓名 国籍或户籍地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请将业主 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此处 会计报表种类 低值易耗品 摊销方法 折旧方法 分店情况 分店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合伙人 投资情况 合伙人 姓名 国籍或地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投资金额 (万元) 投资 比例 分配 比例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是否发给发票准购证 准购证号码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年月日业主签章: 年月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税经办人: 地税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月日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税务登记专用章): 核准日期: 年月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年月日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填用.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应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一)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二)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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