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15 |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9年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税通〔2018〕40309号 盛宇芬(纳税人识别号:3207211964****0043): 事由:你于2012年,因购买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三区17号楼15层1号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易民初字第1934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法院出具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文书,文书中记载的以房抵债的案由也属捏造,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路6号拓然家园底商)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联系
电话:89705563.如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