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15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个人(以下称为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及时沟通,化解异议.经沟通后纳税人对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进入本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 第四条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进入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程序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佐证材料.如果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或佐证材料不真实充分的,对评估计税价格不作调整.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异议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请后,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县级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受委托机构发出《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一并移交纳税人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机构或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接到《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出具评估报告给税务机关.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异议申请表》签署意见,进入税款征收环节. 第八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纳税人发现异议处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名举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执行. 附件:1.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2. 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 3.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异议受理通知书 4. 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5.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申请人 证件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房产编码 房屋地址 (细至门牌号码) 交易时间 年月日房屋面积 O 申报成交价格 元 评估计税价格 元 异议理由 附列资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