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5 |
二、授权执法的组织
(一)广州市环保局 法律及市政府授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市环保局依法对工业污染源企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批复》(穗府函[2000]19号)、《关于同意授权市环保局依法对饮食服务娱乐等第三产业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批复》(穗府函[2000]60号).
(二)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法律依据: 1.《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市环境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排污申报登记,查处申报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二)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查处缴纳排污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登记、调查、核定工作,并报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监督检查限期治理项目、限期整改项目的实施情况,查处逾期不完成整改任务的违法行为. 2.《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3.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二条:环境监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领导下,依法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况和对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 4. 《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第
一、
三、
四、
五、
六、七项:环境监理机构职责: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3、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负责对防治污染设施的监测;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的职责,对防治污染设施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6. 《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的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广州市环境保护办公室制发的《广州市环境保护检查证》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环境监理证件. 7. 《广州市防治污染设施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