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9-07-15

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代拟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每份200元;

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凭翻译人的收条,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跨省、跨市、跨县(市、区)办案的,每个案件分别增加补贴800元、600元、400元;

开庭时间增加一天增加补贴200元,增加部分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的、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的每人每次(天)补贴200元. 办理人数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人以内按2件折算,第11人至第100人按15人折合1件计算,第101人以上,按20人折合1件计算,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10件. 案件特别复杂,旅差费开支特别多的,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并报县司法局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增加补贴. 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援助案件、事项的具体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承办人员补助费用.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直接费用根据规定据实报销,不适用第九条和第十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经审查合格后,按照补贴标准和发放程序从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建立案件补贴发放制度,不得无故克扣、拒付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补贴.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办案补贴: 未经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审查、受理、指派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因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钱、物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因违法办案被他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案件办理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因承办人以外的原因终止的,承办人或法律援助机构都应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办理案件.如果终止前,承办人已经提供了实质性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提出申请,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属实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每个单项工作300元标准发放,并可累计发放. 援助人已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援助人已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阅卷的(含刑、民);

援助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

援助人已写好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 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法律援助案件条件审核,不得擅自扩大援助范围,并据此提出法律援助经费预算申报数,经县财政局核定后纳入司法行政部门年度预算. 县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县财政局、审计局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按时纠正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1 月1日起施行.《武义县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武财预〔201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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