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9-18 |
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选聘并对其组织开展普查业务培训,积极协助开展普查宣传,普查数据审核,普查质量核查、质量评估、验收等工作,同时积极协助采购人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技术要求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全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当涂经济开发区进行登记调查. 2.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县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4.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县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4.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1、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3、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4、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6、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7、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企业范围及时间要求 入户调查的企业约为1570余家,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企业范围为普查对象中的当涂县姑孰镇、太白镇、大陇镇、护河镇、石桥镇、塘南镇、湖阳镇、黄池镇、乌溪镇、江心乡、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大青山旅游文化区、青山河高新园区以及当涂县属的企业.普查清查需要在2018年6月底完成.入户调查时间跨度不超过三个月,入户调查需要在上级普查机构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普查清查、入户调查中产生的交通、食宿、办公等费用由第三方自行负责.
(六)保密要求 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普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未经业主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七)普查工作和技术等总结报告要求 包括污染源普查质量控制方案等各阶段需要编制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根据要求需要编制的技术报告. 普查工作报告要求对普查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书面报告,包括时间安排、调查范围、调查方式、普查人员数量、数据采集、录入、校核、汇总情况、资料建档情况等,格式和内容需符合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要求. 普查技术报告要求从不同的行业类别和污染因子等方面对普查结果进行分析,并对地区总体情况进行评价,给出主要结论,分析环境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格式和内容需符合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要求. 其他相关方案、报告格式和内容需要符合上级普查机构下发的要求.
(八)培训要求
1、参加国家、省、市普查办等根据规定需要参加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
2、组织开展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培训.
(九)普查总结建档要求 对普查成果、档案进行总结梳理,根据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建立全县污染源普查电子、纸质档案. 人员要求(总人数不少于23人) 1.1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不少于20名在职普查人员,普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1.1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环保知识,熟悉当地基本情况;
1.1.2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具备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1.1.3具备较强法治意识、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
1.1.4身体健康. 1.2成交供应商应配备不少于2名普查负责人,常驻市普查办,驻点时间从合同签订到普查结束,负责协调普查工作的开展.普查负责人除具备上述人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2.1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1.2.2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1.3成交供应商应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 商务要求
(一)服务的提供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若磋商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三)服务期:合同签订起至2019年10月普查工作全部结束.
(四)服务地点:当涂县.
(五)考核:采购人采取抽样检查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复核,并组织对普查结果及普查工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审核验收.
(六)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了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含审核等费用).
(七)付款方式:成交供应商完成普查清查、入户调查、普查资料的建档,经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30%;
成交供应商完成数据采集、录入、校核、汇总、资料建档,经审核确认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
成交供应商完成各项普查工作和技术报告,经审核确认后30 日内,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