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15 |
(2) 提供用于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135部和91部等要求的运行控制人员的训练. 第65.5条 定义 签注:是指填在执照上或与执照有关并成为执照一部分的授权,说明关于此种执照的特殊条件、权利或限制.包括签派放行签注、飞机性能签注和航行情报签注. 签派放行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签派放行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编制签派放行单、放行讲解、运行监控、航班动态调整等工作职责. 飞机性能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飞机性能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飞机性能分析、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制作、释压供氧分析、单发飘降分析等工作职责. 航行情报签注:是对满足相应的训练和经历要求,通过考核,具备航行情报工作专业技术能力的认可,可承担航行通告解析、导航数据库与航行资料管理等工作职责. 飞行签派员:是指持有局方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由运营人指定从事飞行运行控制和监督的人员. 第65.7条 管理职责 (a) 民航局对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国飞行签派员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规定执照、合格证、训练规范及其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具体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的管理和记录保存工作. (d)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申请,对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进行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和训练规范,并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负责对本地区的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实施持续监督检查.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本地区的每个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指派一名主任监察员,负责对训练机构的具体监督工作. B章飞行签派员执照 第65.11条 资格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执照申请人),局方可为其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1)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 具有教育部认可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4) 能够正确听、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5) 完成了本规则第65.13条所要求的训练,获得结业证书;
(6) 通过了本规则第65.15条的理论考试;
(7) 满足了本规则第65.17条所要求的经历;
(8) 通过了本规则第65.19条的实践考试. 第65.13条 训练要求 (a) 执照申请人在申请执照理论考试前36个日历月内应当完成至少 800小时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并获得结业证书. (b) 训练内容参见附件E. 第65.15条 理论考试要求 (a) 执照理论考试应当包含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的训练内容. (b)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
80 分,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第65.17条 经历要求 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实践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督指导下,在航空公司签派放行、运行监控、航行情报、飞机性能等岗位上轮流实习至少6个月(或12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其中至少有3个月(或60个工作日,以晚到者为准)在经批准的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飞行签派中心完成. 第65.19条 实践考试要求 (a) 执照申请人应当通过针对航空运输中使用的任何一种大型飞机的实践考试,考试内容应当基于飞行签派员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应当具备的技能要求来确定. (b)执照实践考试的合格成绩为百分制的80分. (c) 执照实践考试应当在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内完成. 第65.21条 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的程序 (a) 执照申请人申请参加理论考试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和签注(重新签注)考试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