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15 |
一、资金总量 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126677万元.
二、资金安排使用
(一)切块到县资金.按因数法切块分配到县的资金,属今年实施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要求安排使用.除此以外的县,由各县根据脱贫攻坚计划,围绕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精准有效.
(二)易地扶贫搬迁20000万元资金.由相关县根据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统筹使用.
(三)旅游扶贫示范村专项3000万元资金.专项安排给自治区旅发委、自治区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工作的通知》(桂旅发〔2016〕203号)中选定的15个自治区级旅游扶贫示范村,按每个村200万元拨付,专款用于示范项目建设.请相关县严格按桂旅发〔2016〕203号文件要求使用资金.
(四)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管理模式示范县专项1200万元资金.安排给《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管理模式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50号)中选定的6个示范县,每个县安排200万元,用于示范项目建设.
(五)市级项目管理费490万元资金.用于补助市级扶贫项目管理费.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各县要进一步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强化县级主体责任,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的第一线监督责任和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的监督作用,引导贫困群众参与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过程,完善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坚持廉洁阳光扶贫,切实履行扶贫资金监管责任.
(二)资金的补助标准、资金项目安排报备、资金拨付、资金报账、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项目管理费等,严格按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4〕272号)执行.
(三)各县在本文印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自治区扶贫及财政部门报备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计划,自治区不再另文下达项目编报通知,各县可参考2015年有关编报文件办理(自治区扶贫办邮寄地址:南宁市民乐路1号自治区扶贫办项目处,
电话:0771―2823651/2813695,邮编:530012;
电子
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本批资金所有项目要求在2016年12月31日实施完毕并完成报账. 附件: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 2016年8月11日 附件 2016年第二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市县名称 合计 按因素法分配 到县资金 2016年计划脱贫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资金) 易地扶贫 搬迁 市级项目 管理费 备注 全区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