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15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仑头环村西街10号建成洗衣项目,并正式投入使用.
上述建设项目面积约420平方米,主要设备有烘干机4台、大型洗衣机2台、小型家用洗衣机2台,其中,烘干机热源为电和生物质锅炉,该锅炉未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且该锅炉燃用生物质颗粒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环罚告〔2019〕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9年5月29日,当事人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称,当事人在该址没有正式使用高污染生物质颗粒锅炉,自筹建至2019年3月30日一直处于设备安装调试中,没有正式投入生产,现址只是进行包装;
当事人已积极配合我局整改拆除生物质颗粒锅炉,希望不予处罚.本局对当事人的申辩予以考虑,但并不影响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其希望不予处罚的意见不予以采纳.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燃用高污染染料的设施;
2、处罚款80000元(捌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所属代收网点办理罚款缴交手续.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
电话:83203364;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
电话:34372394.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区分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