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7-15
钦州市教育局 钦教基教〔2016〕161号 关于印发《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 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教育局,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社会工作局,市直各中学: 我局制订的《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通过,批准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工作顺利开展和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钦州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0日 钦州市区2016年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及《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桂教基教〔2016〕17号)精神,结合当前钦州市区初中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为确保市区初中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管理安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水平,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对象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

(一)市区小学毕业生.凡2016年市区小学毕业生(含非常住户口人员子女)均列为招收对象,除自愿报读民办学校外,不论户口性质,一律安排就读公办初中学校.

(二)进城人员市外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 1.由市区外调入市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国有和其它所有制大型企业工作的管理型、技术型人员随迁子女.2016年6月8日(2016年市区初中招生报名截止日期,下同)前调入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2016年6月9日(含)后调入的,其随迁子女愿意服从招生调配的,可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不服从招生调配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军人转业、部队干部调动不受调入时间限制,其随迁子女由公办学校招收安排就读. 2. 进城经商办企业人员随迁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外进钦州市区经商办企业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1)取得工商营业许可、企业法人和税务登记证照,依法纳税;

(2)至2016年6月8日,持证经营、生产时间满一年;

(3)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

(4)具有相对稳定住所.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3.不在市区小学毕业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进钦州市区工商企业、服务机构务工的人员,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①所务工的单位、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合法经营、生产;

②履行劳动部门的务工管理规定,与用工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6月8日前在同一或不同用工单位、机构连续务工满2年以上;

③具备对其随迁子女进行监护的条件,具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在钦州市区现居住地所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登记.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随迁子女原则上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2)无固定务工单位(机构),在钦州市区从事自由职业、打零工、小买卖等相类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下列条件的,在公办学校具备招收学位时,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①守法从业;

在市区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②在公安部门办理了居住证,持证连续居住时间至2016年6月8日满3年以上;

③具备确保其随迁子女居住与生活安全及实行监护的能力,服从招生调配.公办学校无接收学位或进城务工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列为民办学校招收对象. (3)在非法单位、机构从业,在非法用工单位、机构务工人员,或从事非法行业、活动人员,其随迁子女不列为市区学校招收对象. 4.购房人员随迁子女.在市区购房居住,购房者及其子女户口已迁入市区的,其随迁子女列为公办学校招收对象.户口未迁入市区的,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应情形确定. 以上四种情形人员随迁的小学毕业生为非子女,构成法定监护关系的(包括指定监护关系、选定监护关系、因上行法定序位监护人不存在或不具备监护能力等,下同),按随迁子女相应情形列入公办学校招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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