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9-07-15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年或3年,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或4年,以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以取得博士学籍起计算博士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其他选修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

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得无故缺考.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者,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请假申请并须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需填写《研究生请假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周以内,由培养单位主管副院长批准;

两周以内,由培养单位院长批准;

两周以上至1个月,由培养单位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院批准,研工部备案;

1个月以上或累计达1个月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均需交各培养单位教学秘书、辅导员备案留存. 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返校,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情况需延期返校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缺席,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自主创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自主创业休学学生的学习年限,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研究生因公派出国、自费出国(境)学习、联合培养、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等原因中断学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六条 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当在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应当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除生病外的其他原因休学期满,应该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得到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虑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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