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5 |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的管理,现将修定后的《云南省锅炉 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一九 九三年十二月一日实行,原云劳人锅(85) 24号《云南省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
一、云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
二、云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槽车、理化、金相、 水质、安全伐检验、证件审查发放收费标准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六日 主题词:锅炉压力容器 检验 收费办法 通知 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部、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送:省直各厅、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 云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
1、为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促进锅 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 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或经劳动部注册发证资格认可 的检验单位,均应按本办法收费.
3、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均需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 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负责.
4、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 力容器检验工作,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检验所收取的检验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检验业务支出,如设备的购置、检验用房租赁和建盖、人员技术培训、劳保用品以及与检验工作有关的业务开支.
5、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费管理制度.所有收费的检验单位均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一切财务收支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情况冒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不包括企业所属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7、本标准未列入的或因工作需要新增加的检验收费项目,应由各地、州、市财政、物价、劳动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厅批准方可实行.原各地、州、市制定的收费标准、补充 规定等,自本标准发布之日停止执行.
8、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则
1、检验单位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检验前,应通知受检单位做好准备工作.如因受检单位的原因致使检验人员到达现场不能开展工作或停工,受检单位应按相应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25%交纳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