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9-20 |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寿光市侯镇寒五路以北、S224以西、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总投资679.
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9.27万元.项目购置安装LCMD-2820型号的布袋除尘器一套,技改完成后,可满足炉后工序污染治理要求,达到最新的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要求.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2、做好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工作,工程开挖应避开雨季;
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施工扬尘,施工场地应进行围挡并及时进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应采取防止物料洒落的措施;
及时对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施工期间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标准;
施工扬尘严格执行《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规定.
3、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
员工厂区调剂,无新增生活废水;
厂区雨水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雨水管道;
企业做好厂区内的防渗处理,防止污水下渗污染地下水.
4、项目建成后,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锅炉.石灰窑烟气经余热锅炉回收余热后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颗粒物经5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浓度能够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
5、选用低噪音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物隔音、采用吸声材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6、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定点分类,及时清运妥善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烟尘经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烧结系统综合利用;
无新增生活垃圾产生.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8、项目竣工后,及时向我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9、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公章 2017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