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5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和渔政执法管理. 第三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 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政执法工作,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承担具体执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未设立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和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渔业违法案件. 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天然水域(从望水大桥-辽东路大桥)的渔业违法案件由文圣区负责管辖.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渔业违法案件. 第五条 本市实施重要水域渔业资源严格保护制度,设定太子河城市段8公里天然水域为禁渔区,全年禁捕,具体规定如下:
(一)禁止进行一切渔业捕捞活动(垂钓除外);
(二)禁止从事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收购活动;
(三)禁止在两个堤坝之间携带禁用的渔具. 第六条 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含垂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七条 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二)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三)不得使用船舶或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第八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九条 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密网、滚钩、板罾网、夹网、定置网、拖网、地拉网、倒笼、沉箱、地笼、迷魂阵等渔具进行捕捞. 前款所称密网,是指网目尺寸小于六十七毫米的网具. 第十条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生物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因随意投放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太子河城市段两个堤坝之间携带禁用的渔具的,没收禁用的渔具,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进行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并处二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违反本办法规定,垂钓活动妨碍渔业生产,或者使用船舶或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并处三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船舶或水上浮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的,或者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未使用渔船或使用非机动渔船的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机动渔船的并处五百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