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7-15 |
第二章 设置与规划
第一节 学校设置 第十条 学校的设置应根据城乡及城镇化建设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分布、就学半径、市政交通、周边环境、地形地貌等综合条件确定,坚持实事求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变化趋势,科学合理布点. 第十一条 学校服务范围应以保障学生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高中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方便学生就读等因素确定.学校服务范围较大、学生就读较远的地区,宜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非完全小学(教学点). 第十二条 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
第二节 学校规模 第十三条 统筹考虑学区划分、学区内人口数量和年龄构成、计划生育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学区内适龄入学学生数量,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用房的建筑面积确定.建设规模按学校类别和不同的办学规模分类. 第十四条 学校的适宜办学规模和班额应为:
一、非完全小学:2~4个班,每班不超过30人.
二、完全小学:12~36个班,每班不超过45人.
三、九年制学校:18~45个班,小学部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部每班不超过50人.
四、初级中学:12~36个班,每班不超过50人.
五、高级中学:24~60个班,每班不超过50人. 有条件的地区可推行小班化教学.
第三节 选址与规划 第十五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选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具备提供市政基础设施和校内布置运动场地的条件.
二、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现行国家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应远离集贸市场、娱乐场所、高压变配电所、殡仪馆、医院的传染病房及太平间等建筑.与危化品、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严禁高压电线、长输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通航河道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
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米.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六、学校周界外25米范围内邻里建筑处的噪声级不应超过《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的限值.
七、学校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学生安全跨越. 第十六条 新建学校应按照必配用房和选配用房进行校园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应按照 功能分区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校园 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园总平面应按教学、体育运动、生活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各区之间要联系方便,互不干扰.
二、教学区的教室、图书阅览室、实验用房等应布置在校园的安静区域,且应根据其功能和使用要求设置,以便于使用.教室应有良好的建筑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