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9-16 |
第一章 生猪屠宰管理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3 2.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3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4 4.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4 5.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4 6.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5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5 8.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5 9.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6 10.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6 11.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7 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7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8 14.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9 15.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9 16.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9 17.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10 18.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除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10
第二章 典当管理 19.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10 20.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11 21.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11 22.初始营业至首次提交会计报告期间贷款余额超过注册资本;
初次提交会计报告后从商业银行贷款超过上年度所有者权益;
典当行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
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11 23.典当行对同一自然人或法人的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5%12 24.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50%;
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超过注册资本的10%12 25.典当当金利率未按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执行 ………………12 26.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13 27.房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7‰13 28.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超过当金的24‰13
第三章 酒类管理 29.酒类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的
13 30.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酒类经营者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14 3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14 32.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15 33.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的;
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的;
酒类经营者未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的…15 34.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不标明开启后的散装酒的有效期,经营者及联系电话…16 35.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
酒类商品未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
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16 36.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 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标识的;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37.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
17 38.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不如实提供情况的,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17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5头(含)以下,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5000元. 较重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5-10头,不配合执法,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一般严重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4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1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5000-8000元. 严重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屠宰数量在10头以上,多次违法、拒绝或阻碍执法、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8000-10000元.
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
一、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一般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5头(含)以下,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5000元. 较重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5-10头,不配合执法,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一般严重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4倍的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15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5000-8000元. 严重违法 取缔、没收、罚款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屠宰数量在10头以上,多次违法、拒绝或阻碍执法、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5-20万元罚款,对个人并处罚款8000-10000元.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3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严重违法 取消资格、没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6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两次不达标或多次有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不配合执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8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三次以上不达标或多次有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拒绝或阻碍执法,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10000元罚款
5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6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两次不达标或多次有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不配合执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8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三次以上不达标或多次有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拒绝或阻碍执法,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8000-10000元罚款 海南省商务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裁量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6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配合执法,积极纠正,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初次不达标或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6000元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两次不达标或多次有多项管理事项不达标,不配合执法 责令限期改正,处2-3万元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6000-8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